一瓶大绿棒

我从东亚来,在家乡时最爱喝青岛啤酒。夏天傍晚拎一瓶大绿棒,边走边喝,看街上人来人往,没有人会觉得这有什么不妥。青岛街头那种装在塑料袋里卖的散啤,拎在手里插根吸管,更是这座城市的一道风景。

到了蒙特利尔,我很快爱上了魁北克的精酿:酸啤、IPA、司陶特,每家微酿酒馆都有自己的脾气,让人流连忘返。可当我想带几罐去公园,或者在夏夜沿着河边一边看夜景一边喝,才发现在这里,这是违法的。按蒙特利尔 P-1 号条例第 3 条,在公园里,只有户外用餐时、在市政府摆了野餐桌的那片区域,才可以喝酒。

这让我困惑。1898 年,加拿大就禁酒举行全国公投,其他省份都是赞成票居多,唯独魁北克有八成以上的人投了反对票。一个当年最坚决拒绝禁酒令的地方,今天为什么连在公园喝一罐啤酒,都得先摆出一份三明治?

禁止伤害,还是禁止自由

法律在这里有两种写法。一种针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深夜喧哗、斗殴、乱扔酒瓶、随地小便,这些本来就各有法规管着。另一种针对一种“可能导致伤害”的自由,把它整个拿走。公共饮酒禁令属于后者:它罚的不是谁吵醒了邻居,而是手里拿着一罐酒这件事本身。

密尔在《论自由》里划过一条线(本段引文为笔者自译):国家强制个人只有一个正当理由,那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他恰好拿喝酒举过例子:“没有人应该仅仅因为喝醉而受罚;但士兵或警察执勤时喝醉,就应该受罚。”至于曾因酒后施暴而被定罪的人,他认为可以对其施加“只针对他本人的特别法律限制”。密尔并不否认风险,他只是坚持,限制只该落在真正制造风险的情境和人身上。

事后惩罚够吗?

反方的理由并不弱。有些伤害无法挽回:碎玻璃会扎伤孩子,酒后口角可能升级成持刀伤人,事后的罚单换不回受伤的人。事后执法也难:警察不可能每次有人喧哗都在场,“不许喝”却清楚、好执行。风险还会叠加:一个人喝一罐无伤大雅,几百人在同一个公园喝到深夜就可能失控。2021 年 5 月魁北克省解除宵禁当晚,魁北克城的维多利亚公园聚满了人,最后一名男子被刺伤、一名女子头部受伤,警察出动清场。

所以,“一切预防性限制都不正当”站不住。真正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风险,配得上什么程度的预防。

按风险分级

我更愿意把风险分成三档。

第一档:严重、不可逆、波及无辜者,且概率不低。这里提前禁止是正当的。酒驾就是典型,没有人主张等撞死了人再罚。

第二档:中等、可逆,但会在特定时间和地点集中爆发。这里合适的工具是限定时间和地点。日本本来允许街头饮酒,东京涩谷区起初只在万圣节和跨年期间禁止在车站周边街头饮酒,直到 2024 年 10 月才扩大为全年每天晚 6 点到次日早 5 点,而且违者不罚。魁北克城在维多利亚公园出事后,也只是把公园饮酒的截止时间从晚上 11 点提前到 8 点。

第三档:轻微、可逆,主要由饮酒者自己承担,或者只是“看着不雅”。这一档只该惩罚实际发生的扰民。一个人坐在长椅上安静地喝一罐精酿,显然属于这一档,现行规则却把它当第一档对待。

罚单落在谁头上

宽泛的禁令把几乎所有人都变成潜在违法者,于是谁被罚,取决于执法者的裁量。配着法棍奶酪喝红酒的野餐者很少被打扰;蒙特利尔大学 Céline Bellot 的团队分析了多年的市政法院罚单,发现无家可归者的罚单大量集中在公共场所醉酒和闲逛这类轻微违规上。禁令还暗含一道价格门槛:付得起露台酒吧的人可以在户外举杯,拎着便利店啤酒的人不行。

另一种做法已经有人试过。多伦多 2023 年在 27 个公园试点允许个人饮酒,评估发现事先担心的扰民和垃圾问题大多没有出现,因酒精导致的急诊也没有增加。2024 年,市议会把它定为永久政策,每个选区至少开放一个公园,同时禁止在游乐场、戏水池两米内饮酒。开放是默认,限制针对具体的风险点。

回到魁北克

魁北克走了另一条路。到 1919 年,其他省份都已全面禁酒,大多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立的法。魁北克的禁酒令也在那年 5 月生效,但几周前的公投已把啤酒、苹果酒和葡萄酒排除在外,真正被禁的只有烈酒。当时约九成魁北克市镇仍在本地禁止卖酒,但就全省而言,魁北克成了美国和加拿大唯一从未全面禁酒的地方。1921 年,它干脆废除禁酒,把酒类买卖交给公营的酒类委员会,以管理代替禁止。那一代人承认酗酒的危害,但没有因此没收所有人的杯子。

我不要求法律对醉汉宽容。如果我在公园里大声喧哗、摔碎酒瓶,请照章罚我。我只希望在那之前,能安静地坐在河边,打开一罐魁北克精酿,像在家乡拎着大绿棒那样,看一会儿这座城市的夜景。

法律应该惩罚不文明,而不是提前没收所有人的自由。

资料来源

参考文献: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1859),第一章(伤害原则)及第四、五章。